浙江在线3月29日(记者 翁宇君)3月27日、29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地的《条例》将共同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立法法》修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后,国内第一个综合性跨省域创制性立法项目。
当天下午,在上海青浦,沪苏浙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情况。
作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2019年11月,由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组成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立。今年,示范区建设步入五周年,三地《条例》的出台为示范区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送上了法治护航的“周年礼”。
发布会现场 记者 翁宇君 摄
“同频共振” 沪苏浙协同推进立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三地《条例》均为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规定。“三地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字地反复共同研究,推动两省一市《条例》高度一致,立法文本内容、文字高度统一。”阎锐表示。
简而言之,沪苏浙此次出台的《条例》其实是“同卵三胞胎”,而立法过程中,三地始终“同频共振”,有着“一体化”的理念和“共同体”的意识。
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看来,“同频共振”体现在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以工作模式的一体化确保法规内容的一致,此外,三地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以立法进程的协同化确保法规实施的合力。
其实长三角协同立法的探索早已开始酝酿,吴恩玉介绍,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起步较早,早在2007年,沪苏浙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就签署了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率先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此后经历了协同机制不断完善、协同领域不断拓展、协同程度不断加深的发展过程,尤其是2018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区域协同立法进入快车道。
“向新而行” 新质生产力被写入三地条例
一体化示范区要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建立强有力的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十分重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目前示范区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已初步形成,建立了示范区理事会、执委会工作机制,示范区理事会现有成员单位64家。
跨地区、多部门如何“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协同发力?此次三地《条例》为示范区发展绘制了法治蓝图。细读三地《条例》,“协同”“统一”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内核。
《条例》明确了治理体制,确定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条例》为我们徐徐展开了这样一幅示范区的画卷——规划一张图、生态一把尺、科创一盘棋、文化一个魂、民生一码通……
例如,规划建设方面,《条例》中规定,两省一市构建示范区统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以实现“一张蓝图管全域”;生态环境方面,明确建立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三统一”制度。
祥符荡清水工程 图片源自示范区执委会
值得留意的是,此次三地《条例》均对“新质生产力”做出了规定——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那么,如何创新发展?三地《条例》要求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联合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美美与共” 长三角一体化下好先手棋
全国首部跨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水乡客厅标志性工程方厅水院开工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式揭牌,“一厅三片”重点区域实质性开发……
自2019年示范区建立以来,两省一市2413平方公里之上,已经累计形成136项制度创新成果,持续推进145个亮点项目建设,38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创新经验得到复制推广。此外,近年来,示范区连续推出了四批次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涵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文旅、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9大领域57项服务内容。
长三角“一网通办”自助一体机 图片源自新华社
面朝长三角的“美美与共”,示范区探路先行。而一系列实打实的数据,则为示范区的探索奉上了最佳答卷。2019年至2023年,示范区两区一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5.9%,规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06%,上市公司数量从44家增至75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从1560家增至3319家。
今年1月2日,示范区执委会、沪苏浙两省一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嘉兴两市政府共同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大建设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示范区未来三年重大建设项目明确了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
此次立法,则为示范区面朝未来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的护航。“国家对一体化示范区寄予了‘做实一小片、协调一大片、引领一整片’的厚望,作为‘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这次《条例》将示范区多方面制度创新上升为法条,并为今后的创新改革预留空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示范区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表示,《条例》是示范区建设的“基石”,后续将会同两省一市各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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