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 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博士后安家费除外。 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 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 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 士后,符合原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政策相关资助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 (2020)17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的博 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二)工作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 等额发放。 (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 (一)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 第二十四条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一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 第五节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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